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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不判離婚條件是什么
依據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二次起訴后法院不判決離婚的,一般是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所以不準許雙方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二次起訴后法院不判決離婚的,一般是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所以不準許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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