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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分居協議書怎么公證
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夫妻對解除分居協議要做公證的時候,可以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明、解除分居協議書等材料到居住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怎樣認定分居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綜上可知,對于如何認定分居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即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須同時具備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夫妻對解除分居協議要做公證的時候,可以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明、解除分居協議書等材料到居住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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